章程
(一九五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布的〈工商業聯合會組織通則〉制訂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的基本任務:
(一)領導全國工商業者遵守共同綱領及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
(二)指導全國私營工商業者在國家總的經濟計劃下,發展生產,改善經營;
(三)代表全國私營工商業者的合法利益,向人民政府或有關機構反映意見,提出建議,并與中華全國總工會協商有關私營工商業者勞資關系等問題;
(四)指導與推動全國私營工商業者進行學習,改造思想和參加各種愛國運動。
(五)領導并協助全國各地工商業聯合會工作。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于北京。
第二章 會 員
第五條 本會的會員:
(一)省、中央直轄市及相當于省一級的工商業聯合會;
(二)國營企業全國總機構、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公私合營企業全國性總機構;
(三)經本會特邀的人士。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向本會提出建議、批評與反映意見之權;
(三)有享受會內輔助及福利事業之權。
第七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會章;
(二)執行決議;
(三)報告會務;
(四)交納會費。
第三章 組 織
第八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
第九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決定工作方針;
(三)聽取、審查、通過工人報告及預決算;
(四)選舉或罷免正副主任委員、執行委員、秘書長;
(五)議決其他有關的重要事項。
第十條 每屆會員代表名額及產生辦法由上屆執行委員會協助商決定之;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十三人,執行委員一六六人至二一一人,組織執行委員會;其職責為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辦理會務并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二條 本會執行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除本會正副主任委員為常務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外,由執行委員委員互選常務委員三十一人至四十五人組織之;其職權為代表執行委員會辦理日常會務。
第十三條 正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執行委員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 國營企業全國總機構、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及公私合營企業全國性總機構代表當選為執行委員的,如因故不能繼續擔任委員職務時,得由原單位推選代表補任之,以補足原任的任期為限。
第十五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設副秘書長若干人,由執行委員會任免之;秘書長、副秘書長之下,設置機構,分工辦事,其組織規程另訂之。
第十六條 本會常務委員會得因工作需要,設置各種專門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常務委員會另訂之。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由執行委員會召集之;必要時經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或召開臨時會。
第十八條 本會執行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經主任委員的決定,或常務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或執行委員三分之一以上的提議,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或召開臨時會。
第十九條 本會常務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經主任委員的決定,或常務委員三分之一以上的提議,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或召開臨時會。
第二十條 各種會議,均須有過半數的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人數過半數的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 費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由會員合理負擔;其繳納辦法,由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因舉辦事業,徵募事業費,應經執行委員會議決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送請政府主管機關核準;如不及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得由執行委員會議決,經政府主管機關核準后,先行徵募,于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提請追認。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財務,應作成報告,向執行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并公布之。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施行,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備案。修改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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