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國 工 商 業 聯 合 會 章 程 (1997年11月7日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第八屆會員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國工商界組成的人民團體和民間商會,是黨和政府聯系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梁和紐帶,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 第二條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 第三條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的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綱領,堅持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堅持對廣大會員進行團結、教育、引導、服務,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為改革開放,為統一祖國、振興中華貢獻力量。
第四條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的主要職能與任務是: (一)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及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的政治協商,發揮民主監督的作用,參政議政; (二)引導會員積極參加國家經濟建設,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促進社會全面發展; (三)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薦工作; (四)發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提倡愛國、敬業、守法,提高會員素質,培養積極分子隊伍; (五)代表并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六)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先富幫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七)為會員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會計、審計、融資、咨詢等服務; (八)開展工商專業培訓,幫助會員改進經營管理,完善財會管理、照章納稅,提高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 (九)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外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出國、出境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十)增進與香港特區及臺灣、澳門地區和世界各國工商社團及工商經濟界人士的聯系和友誼,促進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的發展,協助引進資金、技術、人才; (十一)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調關系,調解經濟糾紛; (十二)辦好會辦企業、事業; (十三)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事項。
第五條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按國家行政區劃設置組織: 全國設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市、縣、旗設同級工商業聯合會。地區(盟)和區設工商業聯合會或辦事處。 第六條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同時是中國民間商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市、縣、旗及地區(盟)、區工商業聯合會同時是民間商會,可稱商會或總商會。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具有法人資格的各類企業,經申請批準后,均可參加本會為企業會員。 吸收企業會員的重點是私營企業、臺港澳僑投資企業、鄉鎮企業,以及包含非公有制經濟成分的企業。 (二)具有法人資格的工商及有關社團,經申請批準后,均可參加本會為團體會員。 (三)原工商業者均為本會個人會員; 工商企業的投資者和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的代表性人士等,經申請批準后,均可參加本會為個人會員; 與工商業聯合會工作有聯系的經濟工作者、經濟理論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有關人士,臺灣同胞、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和海外僑胞中工商界知名人士,可以參加或被邀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與工商業聯合會建立工作聯系的單位,可以通過協商,派代表參加或被邀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實行會員入會自愿和退會自由的原則。 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本會組織可決定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第九條 縣以上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可根據本章程規定與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會員入會條件及辦理入、退會手續的辦法,并報上一級工商業聯合會備案。
第十條 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同時也是上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
第十一條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二)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批評; (三)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四)在本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 (二)執行決議; (三)交納會費; (四)辦理本會委托的事項。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三條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條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上下級組織之間是指導關系。
第十五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各級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它的職責是: (一)討論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二)聽取和審查執行委員會的報告; (三)選舉執行委員會; (四)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有權修改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
第十六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各級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開。
第十七條 各級工商業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按照協商推選方式產生,根據需要也可以采取特邀方式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分配辦法,由上屆常務委員會決定,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由上屆執行委員會決定。
第十八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執行委員會,在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閉會后,是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最高領導機關,負責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的決議,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對外代表本會。 執行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九條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執行委員會選舉常務委員會,同時從常務委員中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行使執行委員會的職權,常務委員會對執行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 主席主持會務,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秘書長在主席、副主席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會議,研究決定重要事項。 副主席根據工作需要可分為駐會副主席和不駐會副主席。不駐會的副主席連續任職一般不得超過兩屆。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可設常務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常務委員會通過。常務副主席協助主席協助主席主持會務。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是否設常務委員會,由其執行委員會決定。 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執行委員會選舉常務委員會,同時從常務委員中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行使執行委員會的職權,常務委員會對執行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執行委員會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不設秘書長的地方設主任秘書或秘書。 會長主持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秘書長(主任秘書或秘書)在會長、副會長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業聯合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會議,研究決定重要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業聯合會可設常務副會長,由會長提名,常務委員會通過。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會務。
第二十一條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可設榮譽職務,包括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顧問。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由退下來的全國工商聯黨外主要領導人擔任,任期不超過兩屆。顧問由退下來的全國工商聯中共黨員副主席擔任,一般只任一屆。 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可根據需要設榮譽職務,并參照全國工商聯的辦法執行。 以上人選由執行委員會推選,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推選,報執行委員會追認。
第二十二條 設秘書長的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可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可設立若干工作部門和專門委員會。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可根據需要,由常務委員會或主席會議、會長會議決定,聘請特約顧問。
第二十四條 縣、區及不設區的市可設鄉鎮商會,街道分會或小組等基層組織。
第二十五條 工商業聯合會可按行業設立同業公會或同業商會等專業組織。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地方新設工商業聯合會時,應報請同級黨委或政府批準,并報上級工商業聯合會和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備案。
第二十七條 經濟特區工商業聯合會可吸收當地工商界各類企業,包括國有企業為會員,為經濟特區的經濟發展、改革開放服務。 經濟特區工商業聯合會可以根據本章程規定和國家政策的精神,結合經濟特區的實際,制訂組織章則,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備案及上級工商業聯合會和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報請國務院備案后實施。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