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章程
中 國 工 商 業 聯 合 會 章 程
(1988年11月30日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 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是中國工商業界組織的人民團體,民間的對內對外商會。
第二條 本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工商業界,在國家改革、開放方針指導下,積極參加國家經濟建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開展對外經濟聯系合作和友好往來,為實現社會主義化建設和促進祖國統一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的主要職能是:
(一)參政議政,積極參加國家事務和經濟、社會重大決策的政治協商,發揮民主監督的作用,對政府的有關政策、經濟法規的制訂提出建議并協助貫徹執行;
(二)為會員和社會提供經濟信息和財務會計、法律等咨詢服務,進行工商專業培訓,幫助會員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生產技術,促進橫向經濟聯系,交流研討業務經驗,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企業之間、行業之間、地區之間的關系,溝通產供銷渠道,為發展生產力、發展社會主義有計劃的商品經濟、促進國家經濟建設而盡力;
(三)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成為會員與政府之間協商和對話的民主渠道,發揮橋梁作用;
(四)發揚愛國主義、社會主義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幫助會員自覺遵守政府的政策法令,遵守行業紀律、職業道德,履行應盡的社會責任;
(五)加強與臺灣、香港、澳門和世界各國工商社團及工商經濟界人士的聯系,促進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的發展;
(六)為會員提供必要的證明。
第五條 按國家行政區劃設置工商業聯合會組織:全國設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業聯合會;市設市工商業聯合會;自治州設自治州工商業聯合會;縣、自治縣、旗設縣、自治縣、旗工商業聯合會。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有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合作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企業集團、經濟聯合體、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等可以參加為企業會員;
(二)供銷合作社、同業公會、行業協會、私營企業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外商公會、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或聯誼會)、與本會工作有聯系的經濟團體等可以參加為團體會員;
(三)過去與現在的工商企業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的代表性人士,可以參加為個人會員;
(四)與本會工作有聯系的經濟工作者、經濟理論工作者和其他有關人士,臺灣同胞、港澳同胞、海外僑胞中工商界知名人士,可以參加或邀請為個人會員;
(五)與本會工作有聯系的單位,可以通過協商,派人參加為會員;申請人實行自愿原則。
第七條 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也是上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二)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
(三)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四)在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批評;
(六)享受本會舉辦的福利。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
(二)執行決議;
(三)交納會費。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各級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它的職責是:
(一)討論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二)聽取和審查執行委員會的報告;
(三)選舉執行委員會;
(四)決定其他有關重要會務。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有權修改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
第十二條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不設區的市、縣和區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各級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開。
第十三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所屬組織協商推選產生,并可以采取特邀的方式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上屆常務委員會決定,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由上屆執行委員會決定。
第十四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執行委員會,在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閉會后,是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最高領導機關,負責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的決議,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對外代表本會。
執行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執行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和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行使執行委員會的職權,常務委員會對執行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常務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
主席領導會務,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應定期舉行會議,研究決定重大事項。秘書長在主席、副主席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是否設常務委員會,由其執行委員會決定。
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執行委員會選舉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和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行使執行委員會的職權。常務委員會對執行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執行委員會選舉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秘書長一人。不設秘書長的地方設主任秘書或秘書。
主任委員領導會務,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工作。秘書長(主任秘書或秘書)在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七條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可設榮譽職務,包括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顧問和咨議。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可根據需要設榮譽職務。
以上人選由執行委員會推選;必要時,可由常務委員會推選,報執行委員會追認。
第十八條 設秘書長的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可由常務委員會選任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十九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可設立若干工作部門和專門委員會。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可根據需要由常務委員會或主席、主任委員決定聘請特約顧問。
第二十條 直轄市工商業聯合會可設區工商業聯合;設區的市,可設區工商業聯合會或區辦事處;省、自治區工商業聯合會可設地區、盟辦事處;縣工商業聯合會可設鄉(鎮)分會或鄉(鎮)辦事處。
第二十一條 直轄市、市工商業聯合會可按行業系統建立同業公會、同業會或行業委員會。區、縣工商業聯合會,可按行業或地區建立基層組織。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設置,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級工商業聯合會和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備案。
第二十三條 經濟特區工商業聯合會可以根據本章程規定的精神,制訂組織章則,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以及上級工商業聯合會和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經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國務院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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