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章程
中 國 工 商 業 聯 合 會 章 程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是中國工商界組織的人民團體,主要由過去經營工商業的人員組成。
第二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
第三條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的主要任務是團結和組織全體會員在實現國家新的歷史時期的總任務、加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充分發揮會員的積極作用:
(一)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和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和方針政策;
(二)充分發揮會員經營管理才能和生產技術專長,開展經濟咨詢服務和工商專業培訓,溝通市場信息,以及為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地區發展經濟貢獻力量;
(三)關心會員的工作和生活,代表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四)組織會員在自愿的基礎上學習政治經濟理論和時事政策,學習現代科學技術和經營管理知識,不斷提高思想認識和業務水平;
(五)加強同臺灣、香港、澳門以及國外華僑的工商界的聯系和團結,為發展祖國建設和實現祖國統一共同努力;
(六)積極開展聯絡服務工作,協助政府發展對外貿易和經濟合作,加強同世界各國工商界人士及其組織的友好往來和經濟技術交流。
第四條 按照國家行政區劃設置工商業聯合會組織:全國設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業聯合會;省會、自治區首府所在地的市和設區的市,設市工商業聯合會;具備一定條件的其他市和縣,可以根據需要和不同情況,設市、縣工商業聯合會或辦事機構。
經濟特區可以根據需要設經濟特區工商業聯合會。
第二章 會 員
第五條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包括個人會員、企業會員和團體會員:
過去經營工商業的人員都可以參加工商業聯合會為會員;
與本會工作有密切聯系的單位,可以通過協商,派人參加工商業聯合會為會員;
本會籌辦的和與有關單位合辦的以及協助舉辦的集體企業,可以參加工商業聯合會為企業會員;
城鎮集體企業協會或聯合會,可以通過協商參加工商業聯合會為團體會員;
與工商界有密切聯系的或對工商界有特殊貢獻的人士,可以邀請參加工商業聯合會為會員。
第六條 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也是上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向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組織反映意見和要求,提出建議和批評;
(三)參加工商業聯合會有關活動;
(四)享受工商業聯合會舉辦的福利事業。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
(二)執行決議。
第三章 組 織
第九條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條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的組織系統是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省、自治區、直市工商業聯合會,市、縣工商業聯合會。
第十一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各級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討論決定工作方針任務;
(二)審查和通過工作報告;
(三)選舉執行委員會;
(四)決定其他有關的重要事項。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有修改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的權力。
第十二條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不設區的市、縣和區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各級會員代表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開。必要時,得由常務委員會召開,提請執行委員會追認。
第十三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執行委員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最高領導機關,負責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對外代表本會。執行委員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四條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執行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和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在執行委員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行使執行委員的職權。常務委員會對執行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第十五條 中華全國商業聯合會設會務局。會務局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員若干人組成,其人選由執行委員會選舉產生。
會務局在常務委員領導下,負責處理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向主席、副主席匯報請示工作。
會務局根據需要可設候補委員,其人選由執行委員會或常務會員會決定。會務局的決定,由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秘書長負責組織實施。會務局的工作規程,由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是否設常務委員會,由其執行委員會決定。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執行委員會選舉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作委員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和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行使執行委員會的職權。常務委員會對執行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工商業聯合會執行委員會選舉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秘書長一人。
主任委員領導會務,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工作。
秘書長(不設秘書長的地方工商業聯合會設主任秘書或秘書)在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七條 設秘書長的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由常務委員會選任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十八條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可以根據需要設顧問,其人選由執行委員決定。
第十九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執行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所屬組織協商推選產生。此外,還可以采取特邀的方式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上屆常務委員會決定。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由上屆執行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一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可以按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工作部門。
第二十二條 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的工商業聯合會,可以根據需要,設區工商業聯合會或區辦事處。
第二十三條 直轄市、市和區、縣工商業聯合會,可以根據需要,按行業系統或地區設立基層組織。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市、縣工商業聯合會的設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業聯合會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備案。
第二十五條 經濟特區工商業聯合會可以根據本章程規定的精神,制訂組織章則,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以及上級工商業聯合會和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備案后施行。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國條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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